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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 时间:2014-05-06 00:00:00 访问次数:人
http://www.sdedu.gov.cn/old/sdedu_ztxx/xdzytx/201401/t20140103_150068.htm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信息化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现就大力推进各市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创业、提高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和企业职工技能为目标,整合政府、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建设技能实训中心(基地),为加快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创新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提供技能实训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配套、满足院校学生和企业职工实训需求、与地方经济互动发展的管理规范、充满活力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力争到2016年每个设区市重点建设1—2个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打造一批县域公共实训中心和专门化、开放性、有特色的专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二、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的布局和功能定位
(一)整体布局
每个设区市按照“1(2)+N”模式规划本地区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1(2)”是指重点建设1—2个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N”是指在所辖县(市、区)依托既有实训资源建设一批县域公共实训中心,在行业、龙头企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的专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二)功能定位
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特别是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以促进本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展为宗旨,立足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与当地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与院校紧密结合,与企业深度融合,发挥其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服务对象应包括在校学生、企业员工和社会培训机构;功能定位上应兼顾实习实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技能大赛、技术检测、职业技能开发、实训项目研发、工程训练、实训标准制订等方面;实训项目设计上应按照工作情景的要求,坚持仿真性、先进性、适用性、开放性、职业性和产学研结合性原则。力争将公共实训中心打造成为本地区综合、开放、共享的学生实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
县域公共实训中心。主要是满足当地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等基本技能实训的需要,承担一般性、基础性技能实训项目。功能定位上,可兼顾实习实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大赛等方面。
专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主要是发挥行业组织、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在某个专业(专项)实训方面的特色优势和优质资源,在满足自身技能实训需要的同时,面向其他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专项技能实训、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
(一)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
各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色、需求与趋势,结合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数量、规模、布局等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可独立建设,也可依托某所院校、某家企业既有资源建设。在院校相对集中、实训项目共享程度高的院校聚集区,可依托多所院校和多种社会资源联合共建。
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由市政府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土地、设备、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鼓励企业入驻实训中心的实训工厂,提供实训设备;积极争取设备、教学仪器生产商设立展室、折价供给或捐赠设备。
(二)县域公共实训中心
县域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训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可依托辖区内实训设备先进、涵盖专业广、管理规范的某一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建设。部分市辖区可考虑使用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资源,不再单独建设。
县域公共实训中心由县(市、区)政府优化资源,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辖区内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以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三)专业(专项)实训基地
通过公开招标、申报、评审,从设施、设备、管理和专业(专项)实训条件好的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省级、市级专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专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由依托单位建设。
四、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的管理和运行
(一)企业化管理
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和县域公共实训中心,可由参与建设各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化、规范化要求,搞好日常运行管理。实训室、实训耗材、实训项目开发、实训工厂、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的专项管理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分别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专业(专项)实训基地,由依托单位按照企业模式运作管理。
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组建以兼职为主的经过实训中心(基地)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实训指导教师团队。建设公共实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实训单位与实训中心(基地)间的交流与对接。
(二)市场化运行
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应按照准入管理、成本分担、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的日常运行。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的日常管理、基本耗材所需费用,由实训中心(基地)承担;主要耗材、学员费用、实训指导师费用由实训单位承担。对公益性、公共性和社会急需的实训项目应免费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实训成果的办法予以补偿。鼓励实训中心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培训、技能鉴定、产品销售、专利转让、实训工厂等项目,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公共实训中心的建设、运行,通过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整合并调动多方资源,确保建设和运行基本经费投入。对专业(专项)实训基地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制定购买实训服务的办法和标准,对各类实训中心(基地)承担的公益性实训项目,给予实训补贴。
鼓励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有偿服务项目收益补充运行经费。
(二)政策支持
对单独建设的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给予土地、产业、人才引进和相关培训实训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入驻公共实训中心的实训工厂、专业(专项)实训基地依托单位,可参照《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2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山东省企校共建工科专业和企业实训基地专项资金,重点向专业(专项)实训基地依托单位倾斜;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实训中心(基地)依托单位开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应优先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搞好规划和布局
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既是院校学生实习训练的有效载体,也是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服务平台,搞好本地区公共实训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对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本地区公共实训中心(基地)的整体布局和功能定位,拟定本市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县域公共实训中心和专业(专项)实训基地的布局规划、建设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引导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建设。
(二)强化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本地区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各项任务和相应措施落到实处。
(三)分期分步实施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本着边建设、边完善的原则,分期分步实施。独立建设的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有条件的市2016年完成,其他市可在2016年完成基本建设,2020年完成整体建设;依托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建设的,2016年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