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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作者: 时间:2015-05-04 00:00:00 访问次数:人
中央财政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
中国财经报网 2015-04-30 00:08:12 |
来自教育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持续向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也在90%以上,自主创业比例和就业对口率均有不俗表现。高就业率的背后,体现的是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支持。这其中,中央财政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发展。——编者
近年来,中央财政始终坚持“推改革、促发展”的理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覆盖学校能力建设、学生资助、教师素质提升等全方位的职业教育财政政策框架,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职业教育质量 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为改善职业院校落后的实习实训设备条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2004-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79亿元,支持建设了4556个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2006-2014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先后两期启动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对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进行培训,支持国家职业教育师资基地重点建设300个职教师资专业点。据统计,2006-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28.3亿元,支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培训。 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2011-2012年,中央财政会同教育部启动实施“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安排专项资金40亿元,推动全国独立设置公办高职院校重点专业建设。据统计,该项目共支持974所独立设置公办高职学校重点建设了1816个骨干专业。 启动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启动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激励和引导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按照计划,2017年各地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综合奖补资金64.9亿元。同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安排40亿元,支持改善中职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支持中高职示范性学校建设,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模式改革 从2006年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分两期共遴选了20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从2010年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启动实施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面的改革。2006-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示范院校建设资金150.8亿元。主要用于示范院校建设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 建立健全国家助学制度,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以免学费为主,国家助学金为辅,顶岗实习、校内奖学金相结合”的中职国家助学制度框架。免学费覆盖范围已扩大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91.5%,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全国每年约1000万名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约320万名中职学生获得助学金资助。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原来的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贴息等方面资助。 加大支持力度,调动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 为强化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指导能力建设,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在教育部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研究、制定学生顶岗实习标准及指导教材编写开发等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促进了行业指导能力的建设。 建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方面,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鼓励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方面,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主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方面,企业、个人向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职业院校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教科文司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