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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6-30 00:00:00 访问次数:人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有关规定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规定要求,党费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规定如下: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物业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加班补贴以及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扣除部分:根据市委组织部规定,可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从党费缴纳基数中扣除。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组织关系转到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时,需同时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交纳党费。
5.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6.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党费收缴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7.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本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基层党(工)委审批同意后,可以免交或少交党费,基层党(工)委要做好有关材料备案。
8.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从1996年开始执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1996年开始从工资中扣缴养老保险,从2002年开始扣缴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从2014年10月扣缴(各单位根据实际扣缴年度核算)。企业职工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比较早。经请示省委组织部,从2008年4月份开始可以根据个人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情况,扣除后核算党费基数。当时如没有扣缴,这次核算时可以扣缴,与当时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核对,少交的按照规定进行补交,多交的不再退还。